[证券业务]
- 四部门扎篱合围非法证券活动
- 非法证券活动将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受到更加严厉和更有效率的“联合围剿”。以发行股票为幌子,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 关键词 : “合围” 证券业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经营罪 非法买卖
- 证监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民法院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受理、审理各类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民事、刑事案件,对性质恶劣、社会危害大的案件依法予以严惩。各相关部门在办理非法证券类案件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的,可提请协调小组协助解决。
- 关键词 : 证券法 证券业务 证监会 擅自发行证券 案件 OO 刑法 非法经营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活动性质
- 擅自发行证券将追究刑责
- 擅自发行证券、未经批准经营证券业务、非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共谋擅自发行股票均将获罪。昨日,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打击非法证券的法律政策界限。
- 关键词 : 擅自发行证券 证券业务 发行股票 刑责 证券咨询
- 四部委联合发文严打非法证券
- ◆未经批准经营证券业务应予取缔,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非法证券活动是否涉嫌犯罪,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定。◆若非法证券活动仅一般违法,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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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部门严打非法证券活动 警惕非法分子售原始股
- 记者昨天从中国证监会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证监会四部门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严打非法证券活动。对此,通知指出,公司、公司股东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应当追究其擅自发行股票的责任,公司与其股东合谋实施上述行为的,公司与其股东共同承担责任。
- 关键词 : “原始股” 擅自发行证券 证券业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证监会
- 一批非法证券活动要案将进入司法程序
- 记者6日从中国证监会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证监会四部门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严打非法证券活动。
- 关键词 : 擅自发行证券 证券业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经营罪 要案
- 证监1号文剑指严打非法证券活动
- 关于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的救济途径问题,《通知》明确规定,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
- 关键词 : 《通知》 《证券法》 证监 证券业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
-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九条 内资证券公司申请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
- 关键词 : 证券公司 外资参股 证券业务 公司债券 证券交易
- 非法证券业务经营额逾30万元将予追诉
- 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公室副主任魏学春1日说,对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非法经营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魏学春还表示,针对当前资本市场出现转折性变化的新情况,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工作机制已经基本建立,正积极探索研究投资者民事诉讼保障机制。
- 关键词 : 追诉 证券业务 非法经营额 证监会 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