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经
新闻日历
图片新闻
天文爱好者拍到“宇宙黎明” 媲美专业人士(图)
英国一名业余天文爱好者日前在自家后花园观测天空时,...
2008/11/28
“哈勃”观测到两颗剧烈燃烧的超级恒星(图)
据美国太空网报道,质量非常大的恒星经常最难看到,因...
2008/11/27
“火箭人”成功背“包”飞越457米宽大峡谷(图)
喷气背包是一种根据反冲原理设计的单人飞行器,依靠高...
2008/11/26
科学家发明空气造水机 “水力磨”无限造水(图)
加拿大一家公司近日研制出了一种新式生态机器,能直接...
2008/11/25
分析评论
CNET全球副总王路:商业推广不是搜索引擎的毒药
如果不是百度“竞价门”事件,相信很多人不会去关注搜...
2008/11/27
克丽感悟:金融风暴不足怪 过渡索取定买单
房地产商、学校、医院的贪婪对自己客户的过渡索取和出...
2008/11/25

回购期间现金分红将无强制性限制




作者: 周翀 马婧妤 中国证券网
CNETNews.com.cn
2008-10-09 21:05:28

  本网讯(记者 周翀 马婧妤)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9日下午表示,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将正式发布,正式稿中,不再对回购期间进行现金分红做强制性限制,同时增加了补充规定,要求交易所针对信息披露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程序保护做出监管安排,并对回购交易加强实时市场监测。

  据该负责人介绍,征求意见期间,各方主要提出了三方面意见,一是建议不对回购期间进行现金分红做强制性限制;二是回购中涉及大量公司内部信息,需要加强监管,希望交易所完善监管程序;三是对补充规定的文字上提出了进一步严谨化的建议。

  上述建议均得到了较好的采纳。

  征求意见稿中"上市公司在公布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回购股份完成之日后的30日内不得公布或者实施现金分红方案"的规定将做出调整,正式稿将不再对回购期间现金分红做出强制性限制。

  此外,正式稿还增加了补充规定,要求交易所针对信息披露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程序保护做出监管安排,同时要对回购交易加强实时市场监测。正式稿出台后,交易所还将发布相关配套细则,

  这个补充规定广泛吸收了市场建设性意见的基础上做出了比较大的调整,增加了现在的11条,要求交易所制订相关细则,今天发布补充规定以后,在明天或后天交易所将发布相关配套的监管文件,交易所将对公司设立回购帐户实施特别的监管措施,进行实时监控,以保证回购有序展开,防范产生内部交易和不公平的市场交易行为。

  下一页: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

  [上一页] 12下一页

  关键词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57号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2008年10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4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八年十月九日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是实现投资者投资回报的重要形式,对于培育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现就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 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第一百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注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 在《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增加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 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 “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第三十七条修改为:“上市公司应披露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还应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同时应当以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

  五、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应当披露以前期间拟定、在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同时,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是否制定现金分红预案。”

  六、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第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公司应当说明本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七、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本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监管和服务工作。

  八、本决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7号)同时废止。

  上一页12 [下一页]

  关键词

用户评论

  • 用户名
  • 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