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08-006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首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于2008年5月13日全部到帐。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公司首发前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专户")集中管理,同时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帐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于2008年6月6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决定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以下简称"建行高新支行")、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以下简称"深发展萧山支行")、杭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巷口支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官巷口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以下简称"中行高新支行")开立专户,并由公司、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共同与建行高新支行、深发展萧山支行、商业银行官巷口支行、中行高新支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如下:
一、建行高新支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金额共计16,600万元,仅用于公司年产114000台(套、路)安全防范音视频监控产品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深发展萧山支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金额共计5,700万元,仅用于公司年产1300套智能交通取证与管理系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商业银行官巷口支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金额共计3,800万元,仅用于公司营销与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四、中行高新支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金额共计3,000万元,仅用于公司视频智能化处理平台开发项目募集资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五、公司及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六、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银行应当配合国信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七、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军灵、刘兴华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八、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九、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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